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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40400001/2017-68508 文号 固政发〔2017〕73号 生成日期 2017-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固原市政府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市城乡劳动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坚持就业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大力发展粮食和草畜、马铃薯、冷凉蔬菜、特色种养“1+4”特色农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新兴产业、能源新材料等新型工业体系,发展全域旅游,发展现代物流、信息化、新兴服务业、商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为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商务局、扶贫办、文广局、农牧局、旅游发展委、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引导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实施降税减负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失业人员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经营困难程度,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入不敷出,稳岗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工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稳岗补贴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自治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外,县(区)财政给予适当再补贴。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总工会、团委、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落实贫困群众离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劳动者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无差别、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引导有技能和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年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带动就业3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对年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就业5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对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带动就业1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3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发挥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引领作用对年组织转移农村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予200/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年组织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以上,到企业初次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除按200/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外,县(区)另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发挥驻外劳务机构职能作用,做好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加强务工人员就业管理与服务,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实行用工单位培训鉴定补贴和社保补贴,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市农村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从扶贫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安排资金,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外出务工农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用工基地(单位)考察对接和人员组织输出,驻外劳务管理站、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及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工作机制,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按政策及时进行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及时退出援助对象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等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城乡低保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交通费、食宿费、就业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对低保家庭经济情况适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补贴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促进退役军人等其他群体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九)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扩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全面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加快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标准,推行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积极争取全区证照分离试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在线审批。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创业载体升级。持续推进双创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人力资源产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各县(区)至少建成1双创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属地财政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保障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强化创业培训指导,提升各类创业主体创业能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在自治区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县(区)财政再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强化创业培训指导。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精神,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规模,着力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等问题。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资信良好、贷款金额较少和市场前景评估较好的创业者个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开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特点改进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严格执行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配合担保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同步或后续扶持。(责任单位:人行固原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 

  (十三)提高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围绕打造固原保姆、固原厨师、固原装修、固原运输等劳务品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力700-900/人标准从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并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500元的奖励。对当年取得汽车驾驶C类驾驶证的45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2200/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当年取得汽车驾驶B类驾驶证的45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4000/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区)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当年取得挖掘机、装载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所在县(区)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组织农村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按照6000/人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再从扶贫资金中给予3000/人的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实行劳动保障协理、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卡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固原掌上创业就业微信平台、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就业服务向城乡居民延伸,扩大服务范围。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劳动保障社会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做好人力资源供求预测、数据更新和就业创业信息发布工作,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形成与全国各省、市、区和全区各市、县(区)纵横交错、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固原市人才网和人才智库,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妇联、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政府责任。将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以及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考核指标,对年度考核成绩前3名的县(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由各县(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县(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市、县(区)要足额配套1%再就业资金和2%创业发展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出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贴标准和不足的,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分级兜底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督查机制,会同党委、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创业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统计监测研判。实行农村劳动力和农村贫困劳动力资源实名登记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完善台账资料,做到应统尽统。加强就业失业重点指标监测,准确掌握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失业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就业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工信局、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固原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712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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