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01/2018-00287 | 文号 | 固政办发〔2018〕1号 | 生成日期 | 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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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政府办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和“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203号,以下简称《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两个《办法》落实到位
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是不断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效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和贯彻落实力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有关执法争议事项
(一)加强协商沟通。根据《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据此,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事项;未履行协商解决程序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将不予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程序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请求解决的争议协调事项、相关情况(本机关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事项的法律依据、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协商解决过程及不能协商解决的理由)、建议和理由等,并附协商解决过程中与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产生的往来函件、会议(谈)纪要、记录等材料。
2.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并依据《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答复。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提供有关材料的,视为基本同意提出行政执法争议申请机关的请求。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
3.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交有关材料,认真参与市政府法制机构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因未按时限规定造成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延误的,由造成延误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4.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可参照《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行为
(一)严格准入门槛。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招聘、使用和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确保符合本机关行政执法专业条件、无犯罪记录、心理健康、思想表现优秀的人员进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
(二)加大培训力度。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大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日常业务培训力度,确保本机关执法辅助人员熟知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掌握和了解本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执法领域具体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防范执法风险。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定期统一组织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考试,从基本制度、职业道德、执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质。
(三)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应当完全符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坚决杜绝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单独执法行为。
(四)加强考核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执法辅助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考勤制度、奖惩制度、不良记录制度等管理制度,从岗前培训、行为准则、日常管理、待遇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行为,并建立辅助人员信息档案资料。对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辅助人员坚决予以辞退。
(五)公开人员信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辅助人员有关信息应当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电子版请发送至nxgyfzb@126.com,联系人:黄彦博 联系电话:2088068),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执法辅助人员进入、退出或调整执法岗位等关键信息变动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和更新。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